茂名某楼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发表时间: 2025-04-23 作者: 常见问题
在化州市宝圩镇瑯山教师村林*珍在建楼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化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宝圩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化州市宝圩镇“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明显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林*珍,女,48岁,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南路108号大院*号,涉事房屋屋主。
2.陈*寿,男,52岁,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南路269号大院*房,林*珍的丈夫。
3.廖*明,男,58岁,高州市平山镇玉坑圹新村人,涉事房子的主要部分框架工程包工头。
4.夏*全,男,53岁,高州市深镇镇河口坑中村人,装模工人,这次事故死者。
涉事在建房屋位于化州市宝圩镇瑯山教师村,由4块国有建设用土地合并建设(事发时正在办理并证手续),土地面积490.17平方米,属于城镇住宅性用地,土地产权人是林*珍,申请建设6.9屋,建筑总面积3325.863平方米,陈*寿负责日常管理。2023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直到事故发生时,已完成了6层主体框架建设,正对第七层进行模板施工。
2023年6月,陈*寿与廖*明口头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承包价格将主体框架工程发包给廖*明组织施工队去施工,没有委托有监理负责监督。
经查,主体框架施工承包方:廖*明,个体包工头,施工队没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教育知识。该队由廖*明个人组织、管理,常年承接房子的主要部分施工,施工队人员不是固定的。
经事故现场的作业工人指认,事故点位于该房屋中间的采光通风巷7楼作业平台,该采光通风巷长约7.4米、宽约1.5米,从2层至顶楼。采光通风巷架搭设有竹脚手架(排栅),采光通风巷7楼作业平台铺设竹脚手板作业平台时,没有满铺(如图1),夏*全站在作业平台上作业时,失足从平台跌至二楼(跌落点如图2)。
2024年12月4日13时30许,廖*明带领夏*全、夏*安、张*庆、杨*庆、卢*权、邹*军、廖*等8人到林*珍在建房7楼对框架柱模板做加固作业。夏*全和夏*安负责加固通风采光巷的柱模,夏*安在室内作业,夏*全站在脚手架作业平台上作业。14时许,夏*全失足从作业平台上跌落至二楼。
事故发生后,夏*安立即呼喊工友过来救人,夏*安迅速跑下楼施救,其他人员相继赶来合力将夏*全抬下1楼,同时,廖*明拨打“120”叫救护车,几分钟后,宝圩卫生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夏*全送往宝圩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较重,便转到高州市人民医院抢救。17时许,夏*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屋主林*珍、陈*寿、包工头廖*明与夏*全家属协商赔偿有关事宜,由于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2024年12月5日19时21分许,夏*全的家属拨打“110”报警。
宝圩镇接报后,宝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主持调解工作,并于12月6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共赔偿50.07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
工人站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作业平台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林*珍建房前未经许可便擅自动工建设,并将房子的主要部分框架工程发包给无承包工程资质的廖*明进行实施工程,也没有委托监理单位做监督。
2.主体框架工程项目施工方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承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也未保证足够安全投入,施工现场不符合基本的施工安全性能条件;盲目安排实施工程人员在不安全的条件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宝圩镇政府,是涉事单位的属地政府。宝圩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常巡查发现事故自建房已经建成一层后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2024年6月17日再次到场控停,没收施工工具,但没留有书面停工通知书;2024年8月22日再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2024年11月7日再到现场进行控停,并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2024年12月2日再到现场进行控停,并立案调查,此时,林*珍的在建房屋已经建成6层主体框架,正在对第七层框架结构模板施工。
宝圩镇政府对林*珍在建房屋无报建审批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也没有报告相关部门,导致住宅越建越高。对建设方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和未按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做监督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监管工作尚存不足之处。
2.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化府公〔2021〕2号)“我市调整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县城副中心合江镇人民政府为180项,文楼等2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170项”。镇(街道)在土地、规划、施工方面均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职权。2024年以来,该局组织各镇(街)的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开展了1期业务培训班,共计培训46人次。此外,2024年以来,该局深入镇街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的业务指导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督办,有力监督镇街落实建筑施工领域的各项治理工作。经查,未发现该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2024年以来,该局扎实开展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一是不定期召开全市各镇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各镇街开展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各镇(街道)建筑施工领域监管业务知识培训班,负责村镇建设的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举办了住建领域业务知识培训,2024年度共培训业务监管人员约46人次。二是每季度至少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督导检查。2024年以来该局共检查督导镇街76次,检查各镇街直接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112个,发出执法建议书83份;三是对在建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坚持对参建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四是积极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24年1-12月,累计出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1728人次,检查工程项目467项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02份,停工整改通知书24份;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动态扣分处罚1919分(其中对104家企业扣518分,对281个人员扣1401分),实施诚信扣分7分(其中施工企业4分,监理企业3分)。经查,未发现该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设施不完备而引起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死亡1人,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夏*全,安全意识淡薄,冒险站在有安全隐患作业平台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廖*明,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承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也未保证足够安全投入,施工现场不符合施工安全条件;盲目安排施工人员在不安全的条件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林*珍、陈*寿,其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便非法动工建设,并将房屋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同时也未落实建设方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方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建议由宝圩镇政府依法查处。
对于事故涉及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省、茂名市和化州市有关工作机制由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有关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1.宝圩镇政府对林*珍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宝圩镇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办。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市建筑行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宝圩镇政府要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一次房屋建设工程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活动,认真查找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发现违建行为要依职权职责依法查处,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开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林*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待事故处理完毕后,依法申请完善房屋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方可复工。